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