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