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