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