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9.

9.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