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目修改为:“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将第5目修改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