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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修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二)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授权”修改为“委托”。 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商务部对申请、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确定和公布。” (五)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认定和公布。”

引用法条

  •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
(十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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