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删去《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第六条第二项中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