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