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