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则,制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和保密、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每年度办理案件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从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对商事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为本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培养具有处理涉外案件能力的商事调解员。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依法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提升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综合考虑商事争议具体情况、组织运行成本、商事调解员合理报酬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鼓励商事调解组织提高商事调解员报酬在… 第二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商事调解组织的资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