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八条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 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 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 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