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六条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