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八条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本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