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二条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