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十条 商事调解条例(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变更手续。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不能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 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