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