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