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