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