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七章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第四十二条适用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对适用范围做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适用本指引第三、四、五章规定的监管要求时,应遵循匹配性原则,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名词解释 附件2 利率冲击情景设计的具体要求 附件3 客户行为性期权风险的考虑因素 附件4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模型管理要求 附件5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标准化计量框架 附件6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评估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