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确保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与风险偏好一致。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应与商业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资本充足程度及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必要时应针对业务部门、投资组合和金融工具类别设定子限额。商业银行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设置应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方法;
如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与特定利率冲击情景相关联,相关利率冲击情景应充分考虑历史利率波动情况和风险缓释所需时间等因素;
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开展避险交易,应针对其盯市风险制定专门的风险限额;
具有重大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或期权性风险敞口的商业银行应针对相关风险类型设定风险限额;
应建立超限额或临近限额时的触发机制,明确报告路径和报告方式,确保管理层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