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第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