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