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