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