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