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