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3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他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1年、第2年和第3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