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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四;

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八,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

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