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二节 估值和薪酬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第二节 估值和薪酬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所有的估值方法应当得到批准并予以清晰记录。对可选的初始定价、盯市、盯模、估值调整和定期独立重估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予以规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