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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

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

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清晰界定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

确保清晰的报告职责和报告线路,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

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业务开办前,应召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

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