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