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