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