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