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