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