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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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