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