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