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