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