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