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