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