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