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