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 附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略,详情请登录银保监会网站)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