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